2017年,汤阴县五陵镇农民工李某受雇于王某,在安阳区域架光缆、光纤。干活结束后,王某向李某出具工资欠条,共欠工资款1000元,后经李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给付,李某遂诉至汤阴法院。
为能够及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汤阴法院瓦岗法庭受理案件后,迅速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文书,及时进行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所述的工资款实为劳务费,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李某和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王某拖欠李某劳务费的事实,故对李某要求王某给付其劳务费1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劳务费1000元。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虽然案件标的小,但更能体现出农民工维权的艰辛和不易。通过法院及时判决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能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人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和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