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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案子 “新”审法

汤阴“量刑规范化”第一案今日开庭

  发布时间:2009-07-11 09:17:54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庭审现场

    7月7日上午,被告人曾大意(化名)交通肇事一案在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国家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该院全体审判委会成员、刑事审判法官和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检察官们共同观摩了案件庭审全过程。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备受关注的原因在于,该院首次采用庭审新模式:将量刑过程单独拿出来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这次庭审不仅是该院试行“量刑规范化”开庭第一案,而且预示了该院刑事审判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庭审中,国家公诉人指控:2009年4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曾大意(化名)驾驶超载货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9公里+430米处时,将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陈霞(化名)撞翻,造成陈霞(化名)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陈聪聪(化名)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陈霞(化名)为重伤。被告人曾大意(化名)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
    随后,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审判长组织国家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三方诉讼参与人依次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将法庭调查,分成犯罪事实调查和量刑事实调查两个部分;法庭辩论,分成定罪问题辩论和量刑问题辩论两个部分。
    针对公诉人出示的各类证据,三方诉讼参与人均不持异议。审判长当庭表示,控辩双方出示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方面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法庭辩论阶段,就被告人如何定罪,三方诉讼参与人首先展开了第一轮辩论。国家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曾大意(化名)违a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是造成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其违法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代理人表示赞同国家公诉人意见,满含愧疚的被告人不持异议。
    围绕对被告人曾大意(化名)如何量刑,三方诉讼参与人充分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公诉人提出:“鉴于被告人曾大意(化名)主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为了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彰显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改造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的代理人赞同国家公诉人的意见。
    被告人曾大意(化名)说:“我希望法庭采纳公诉机关对我的量刑意见,给我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一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希望被撞伤的陈霞(化名)能够早日恢复健康。”法庭上,被告人曾大意(化名)充分表达了自己对量刑的意愿。
    休庭5分钟后,法庭继续开庭,对被告人曾大意(化名)交通肇事一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且被害人的代理人赞同的量刑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最后,合议庭以交通肇事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曾大意(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表示不抗诉、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均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针对量刑规范试点工作,公诉人、审判长、法院院长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公诉人杨淑林说:本案将量刑答辩程序引入到庭审活动当中,这在我们汤阴尚属首例。以往公诉人在对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时,偏重于对“是否有罪”进行认定,量刑答辩纳入庭审之后,公诉人要提出量刑意见,这就要求我们公诉人不仅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而且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情节进行全面综合把握。同时,量刑答辩纳入庭审也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
    王志强审判长说:量刑答辩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确保量刑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之一。量刑规范化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地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通过把量刑答辩纳入庭审,不仅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更加清楚量刑的全部过程,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法院的判决,以减少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进一步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
    赵安庆副院长指出:将量刑答辩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为了更加突出量刑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今年6月,我院被确定为五类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为了使试点工作迅速走上正规化,我院提出了“置准备工作的重心于审判业务、在全院范围内相对统一基准刑期、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等三项具体措施,并组织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们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观摩了最高法院制作的量刑规范化庭审录像,并于今天组织开展了这次具有特殊意义的观摩庭审活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以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为契机,在实践中探索经验,完善制度,全力以赴地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薛志强)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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