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3刑更1号
罪犯郭俊勇,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南苏村315号。身份证号:41062********。
2017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7)豫0523刑初691号刑事判决,判决郭俊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罪犯郭俊勇以其患肾衰竭、尿毒症、败血症等严重血液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郭俊勇经医学鉴定,其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尿毒症期、肾衰竭、肾性高血压、腹腔透析性腹膜炎,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郭俊勇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月26 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