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3刑更2号
罪犯张长生,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汤阴县宜沟镇芦胜街159号,身份证号:41052********。
2017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7)豫0523刑初885号刑事判决,判决张长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张长生以其患高血压、脑梗塞等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张长生经医学鉴定,其患有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2.多发腔隙性脑梗塞;3.左侧颈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张长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