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廷旺,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孟庄村15号。身份证号:41052319591201401X。
2017年,我院以王廷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附带赔偿原告人王国和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873.45元。宣判后,王廷旺不服判决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王廷旺以其患高血压病、脊髓小脑性共济失调、腰椎管狭窄症等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现已公示。公示期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7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如有意见请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2-6225710,通讯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