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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07 16:59:50


    (2018)豫0523刑更3号

    罪犯王廷旺,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汤阴县任固镇孟庄村15号。身份证号:41052319591201401X。

    2017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7)豫0523刑初7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王廷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王廷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国和医疗费5095.45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46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人民币15873.45元。宣判后,王廷旺不服判决,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豫05刑终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罪犯王廷旺以其患高血压病、脊髓小脑性共济失调、腰椎管狭窄症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罪犯王廷旺经医学鉴定,其患有1、高血压病Ⅰ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2、腔隙性脑梗塞;3、颈椎病;4、腰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膨出、变性,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廷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8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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