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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11 11:57:06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案件转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配合其他强制措施,可起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作用。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刘金卫,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菜园镇官司村170号。

    被执行人:赵淑芬,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菜园镇菜园南街3区19号。

    (二)基本案情

    刘金卫、赵淑芬二人原系亲戚关系,曾发生借贷关系。后双方关系恶化,经催要借款无果,刘金卫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淑芬还款。2017年3月7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淑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金卫借款15000元。因双方关系由近变疏,故赵淑芬一直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后刘金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6日,汤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该院依法向赵淑芬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法院遂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财产查控。期间,因双方矛盾较深,赵淑芬存有较强的抵触心理。随着案件执行过程的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赵淑芬曾想经营小生意,资金不足欲贷款时,发现银行无法为其办理贷款业务,甚至其外出打工,也无法乘坐便捷的高铁,往返只能乘坐长途汽车。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被列人失信名单,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限制和约束,促使赵淑芬思想上发生了转变。在此基础上,执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执行活动,最终使案件得以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执行标的较小的金钱给付类案件,被执行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其往往出于侥幸心理,不愿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随着现代出行方式的发展和银行类业务需求的增加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使其从吃、住、行、贷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种种不便,再配合其他执行措施,能够实现良好的执行效果,进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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