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守山,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汤阴县五陵镇五陵四街村1号,现住汤阴县长虹路立交桥北。身份证号:41052********。
2018年,我院以崔守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花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六百六十元(已支付两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崔守山以其肺结核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现已公示。公示期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10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如有意见请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2-6225710,通讯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