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3刑更8号
罪犯崔守山,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汤阴县五陵镇五陵四街村1号,现住汤阴县长虹路立交桥北。
2018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8)豫0523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崔守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崔守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花赔偿款三万八千六百六十元(已支付两千元)。该判决于2018年6月4日生效。罪犯崔守山以其患肺结核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崔守山经医学鉴定,其患有1、双肺陈旧性肺结核,左下肺复发?2、双肺肺气肿、肺大泡,轻度阻塞性肺通气功能障碍;3、肝囊肿。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崔守山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