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3刑更9号
罪犯张长生,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汤阴县宜沟镇芦胜街159号,身份证号:41052********。
2017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7)豫0523刑初885号刑事判决,判决张长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张长生以其患高血压、脑梗塞等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鉴定,张长生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临近期满,张长生以其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张长生经医学鉴定,其患有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2、多发腔隙性脑梗塞;3、左侧颈总动脉斑块形成,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张长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