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3刑更5号
罪犯李宪宏,曾用名李宪红,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城关镇苏孔村12号,身份证号:41052********。
2018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8)豫052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判决李宪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宪宏以其系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患有双踝关节以上失去功能不能恢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李宪宏经医学鉴定,其患有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双下肢失去功能,不能恢复),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宪宏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