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3刑更6号
罪犯李东风,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汤阴县五陵镇朱家营村11号,身份证号:41052********。
2018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8)豫05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判决李东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李东风以其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李东风经医学鉴定,其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暂无服刑能力,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东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十个月(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