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3刑更10号
罪犯李长明,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住汤阴县韩庄镇南张贾村24号。身份证号:41052********。
2016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长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李长明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8月1日生效。罪犯李长明以其患有高压病Ⅲ期、多发脑梗塞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其所患疾病,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6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临近期满,李长明以其患高压血、脑梗塞、脑干出血后遗症等疾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本院再次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鉴定,其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临近期满,李长明以其患高压血、脑梗塞、脑干出血后遗症等疾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本院第三次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李长明患有脑梗塞、脑干出血后遗症(植物状态),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长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