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6-04-16 09:41:13


    孟某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并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法院对其罚款,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后,才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连某诉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孟某给付连某工资款17500元。判决生效后,孟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连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6年3月15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执行人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汤阴县法院提起了公诉,汤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期间,汤阴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孟某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将人民币15000余元用于归还银行房屋贷款。孟某因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于2015年3月14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罚款人民币5000元,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不执行。2016年3月27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孟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孟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被罚款后,仍不悔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