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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08-28 09:49:13


    王某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并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法院对其罚款,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后,才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被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吕海滨诉王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王水海给付吕海滨饲料款23115元。判决生效后,王水海未履行判决义务, 吕海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12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向王水海下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王水海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履行完毕,并在三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王水海置之不理。经查询,王水海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其翻新房屋个人支出2万余元,偿还他人借款1万余元。2017年1月25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王水海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17年2月16日,王水海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2017年6月14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王水海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其翻新房屋个人支出2万余元,偿还他人借款1万余元,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及履行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属于罚当其罪。王水海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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