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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01 16:51:07


    (2018)豫0523刑更12号

    罪犯梁峰,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汤阴县韩庄镇西苏庄村457号。

    2018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8)豫0523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梁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梁峰以其患有乙型肝炎、乙肝大三阳病毒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梁峰经医学鉴定,其患有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梁峰不予监外执行。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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