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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01 16:53:40


    (2018)豫0523刑更11号

    罪犯孙俊杰,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高中文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汤阴县五陵镇阎庄村29号。

    2018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豫052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孙俊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孙俊杰以其患有肺结核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孙俊杰经医学鉴定,其患有双上肺陈旧性肺结核。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俊杰不予监外执行。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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