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保庆,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汤阴县宜沟镇芦胜街369号。身份证:41052********。
2018年,我院以于保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于保庆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于保庆以其患有肺结核、糖尿病、肺气肿、肝脏多发囊肿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已公示。公示期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7日。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如有意见请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2-6225710,通讯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