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3刑更13号
罪犯于保庆,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芦胜街369号,现住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前进街。
2018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8)豫052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于保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于保庆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豫05刑终55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于保庆以其患有肺结核病、糖尿病、肺气肿、肝脏多发囊肿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于保庆经医学鉴定,其患有:1、左上肺空洞型肺结核伴左侧胸腔少量积液;2、双上肺及左下肺局限性肺气肿、中度阻塞性肺通气功能障碍;3、2型糖尿病,血糖控制不佳;4、肝脏多发囊肿。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于保庆不予监外执行。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