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
原告单国权起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建军给付单国权现金2021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建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单国权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执行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建军
身份证号:4105231964****7551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宜沟镇新华街271号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622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