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
原告王志强起诉被告徐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建超给付王志强现金234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徐建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志强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建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执行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徐建超
身份证号:4105231981****1033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韩庄乡孙庄村281号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622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