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
原告高凡堂、付小全起诉被告魏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魏贵勇给付高凡堂、付小全现金35163.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魏贵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高凡堂、付小全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贵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执行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魏贵勇
身份证号:4105231956****6017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大江窑村1区1号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622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