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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10-13 16:23:10


    齐某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并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法院对其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后,才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庞某诉齐某、濮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齐某给付庞春安工程款14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齐某、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庞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于2015年12月29日向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还多次电话通知齐某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齐某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官在执行中调查发现,汤阴县瓦岗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6日向齐某在浚县农村信用社宏基分社的账户上汇入工程款10万元,执行法官冻结该账户时,发现该账户存款仅还剩余18030元。齐某取出的8万余元,未履行判决义务。在此过程中,齐某仍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及取出的存款的去向。汤阴县法院据此,对齐某司法拘留。齐某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庞某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追究齐某拒执罪的控告,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庞某以被执行人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汤阴县法院提出了自诉,汤阴县法院立案受理。2016年7月27日,汤阴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拒绝报告并隐瞒财产状况,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齐某与庞某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履行了执行的判决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庞某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工程款10万元,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齐某在被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可能庞某不会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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