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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10 18:20:23


    (2019)豫0523刑更4号

    罪犯刘建民,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高中文化,信阳市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阴分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193号5号楼2单元3号。

    201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9)豫0523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刘建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刘建民不服判决,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豫05刑终30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刘建民以其患有糖尿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刘建民经医学鉴定,其患有:1、2型糖尿病;2、双眼黄斑变性;3、右侧颈总动脉斑块形成;4、同型半胱氨酸增高;5、白蛋白肌酐比值增高;6、考虑右侧输尿管结石,右肾积水。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建民不予监外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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