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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09 10:06:48


    (2019)豫0523刑更5号

    罪犯李苏民,又名李书民,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大寒泉村411号,身份证号:41052********。

    2019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19)豫05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李苏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李苏民未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王新富不服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豫05刑终22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9年4月9日生效。罪犯李苏民以其患有脑梗死、糖尿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医学鉴定,罪犯李苏民患有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2、陈旧性多发脑梗塞;3、白蛋白肌酐比值升高;4、2型糖尿病,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苏民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八个月(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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