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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6 15:26:38


    (2019)豫0523刑更6号

    罪犯李志力,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瓦岗村1区1号。

    2019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9)豫05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李志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李志力未提起上诉,判决于2019年5月28日生效。罪犯李志力以其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医学鉴定,罪犯李志力患有1、双肺多发支气管扩张并细菌性肺炎、双肺肺气肿/肺大泡、重度混合型肺通气功能障碍;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3、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4、高脂血症,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志力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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