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3刑更4号
罪犯秦翠翠,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中专文化,居民,住汤阴县精忠路北25巷4排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17年2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2017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7)豫0523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书,以秦翠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秦翠翠退赔被害人陈国忠经济损失二十二万八千五百元、李青山二十三万三千元、王金明二十二万八千元。判决于2017年12月12日生效,生效后秦翠翠以其犯有癫痫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技术科对外委托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均被退回。
罪犯秦翠翠未经正规治疗,不具备鉴定条件,其所患疾病无法认定其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秦翠翠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