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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起纷争 释法析理妥维权

发布时间:2010-07-21 12:34:42


    在当前开展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中,汤阴县法院注重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积极释明法律规定,分析案件利弊,妥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7月5日,汤阴县法院通过积极工作,迅速审结一起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案,有力地维护了妇女李花的合法权益。

    1996年5月,家住汤阴县城的19岁女青年李花与白营乡某村的杨男相恋,不久李花便不顾家长的反对与杨男同居生活。次年,李花怀孕。李花的家长要求双方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举行婚礼。但杨男认为,其与李花都已同居怀孕,办理不办理结婚登记无所谓。当时,二人正处于热恋之中,杨男与李花很快达成了共识:只要二人相亲相爱,结不结婚无所谓。于是,李花全然不顾父母亲人的反对,同杨男私奔外地,数年未归。同居后,李花1997年生育一男孩,2004年生育一女孩,二人相处倒也平静。谁知,杨男在2007年间却另觅新欢。李花发现后遂与杨男发生激烈争吵、打架,于2009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4月,杨男将李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其与李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接到法院应诉通知的李花连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含辛茹苦地拉扯两个儿女,一心一意跟杨男过日子,到头来竟落得无名无份,遂不同意与杨男“离婚”,开庭前向法院表示:开庭时自己将不到庭参加诉讼。

    主审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原、被告同居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也没有补办,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为同居关系。如李花不到庭参加诉讼,那么其要求抚养女孩及抚养费问题将无法一并解决,判决结果将对其不利。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李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到李花家中,通过所在街道的妇女干部及其父母,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帮助其分析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最终促使李花按时到庭应诉,并提出了自己对子女的抚养意见。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及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李花抚养女孩,杨男抚养男孩,杨男另支付李花抚养费9300元。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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