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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02 16:31:52


    (2020)豫0523刑更1号

    罪犯张庆丰,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汤阴县瓦岗乡大江窑村1区1号,住汤阴县香格里拉小区A区5号楼2单元3楼东户。

    2019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9)豫052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张庆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王国斌、张庆丰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梦瑜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五十一元、杨艳娇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王国斌退赔被害人刘艳如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五元。张庆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05刑终66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张庆丰以其患有肺结核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张庆丰经医学鉴定,被鉴定人张庆丰患有: 1、继发性肺结核伴右上肺空洞形成(稳定期);2、2型糖尿病。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庆丰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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