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523刑更4号
罪犯李海民,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南里于村444号。
2019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9)豫0523刑初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海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李海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三千零四十五元六角五分。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海民以其患有冠心病、脑梗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李海民经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海民“冠心病,心律失常,室性早搏,心功能2级;高血压病2级 高危组;颈总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诊断成立。经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为:李海民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相关规定。综述,李海民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海民不予监外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〇二〇年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