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523刑更7号
罪犯蔡发红,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赵庄村一街1区1号。
2019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9)豫0523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蔡发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蔡发红以其患有横结肠破裂需手术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蔡发红经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蔡发红“创伤性横结肠破裂造瘘还纳术后”,被鉴定人目前病情情况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相关条款规定。蔡发红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蔡发红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