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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7 09:33:42


    (2020)豫0523刑更14号

    罪犯郑会涛,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元村1区2号。身份证号:41052********。

    2020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20)豫05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郑会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郑会涛不服判决,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豫05刑终19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罪犯郑会涛以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郑会涛经医学鉴定,其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 尿白蛋白肌酐比值升高(62.8大于30);左侧颈总动脉内中膜增厚(0.13cm大于0.9mm)。经专家论证,郑会涛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并伴有靶器官损害,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相关规定,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郑会涛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四个月(自2020年10月28 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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