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523刑更11号
罪犯崔连喜,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安阳市北关区一马路10号院2单元4号,住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四巷31号。身份证号:41050********。
2019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9)豫052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连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赵书月、王春妮、崔守山不服判决,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豫05刑终92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赵书月撤回上诉,驳回王春妮、崔守山的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崔连喜以其瘫痪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崔连喜经医学鉴定,其患有1.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软化灶,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2.C3-7水平椎管狭窄伴颈髓受压及部分颈髓变性或水肿(颈髓型颈椎病),颈髓受压后遗症。经专家论证,被检验人崔连喜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崔连喜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