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523刑更9号
罪犯元鑫,男,194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汤阴县韩庄镇西苏庄村601号,现住河南省汤阴县西苏庄村安置房南楼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41052********。
2020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0)豫052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元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元鑫以其患腰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脑梗死、脑萎缩、脑缺血灶、高血压、心肌供血不足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元鑫经医学鉴定,其患有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右侧颈动脉斑块形成、腔隙性脑梗死、尿白蛋白肌酐比值升高(42.61大于30)、右眼视网膜可见散在点片状渗出;2、L1-2、L3-4、L4-5、L5-S1椎间盘膨出。经专家论证,罪犯元鑫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元鑫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