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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裕顺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11 09:28:50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3日,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找到安阳市裕顺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订购煤炭,并签订了订货合同,安阳市裕顺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汤阴县安能物流给被告发货。截至2020年5月26日,安阳市裕顺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共给被告发了三次煤炭,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欠下原告37700元炭黑款。合同约定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底结清安阳市裕顺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货款,但是到约定日期,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托拒不给付。2020年10月15日双方通过对帐,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元的碳黑款,还下欠27700元货款。后经安阳市裕顺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向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催要货款,但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又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托。无奈之下,安阳市裕顺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将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分两批支付碳黑款。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有2850元货款未支付,安阳市裕顺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处理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旺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并通过电话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敦促其公司履行义务,没想到该公司负责人在电话中向执行法官大吐苦水,表示并不是不想履行义务,也不想让公司和自己变成“老赖”,实在是资金周转困难。经过执行法官长达半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该公司负责人也认识到,如再不履行,会因该案件,对公司和自己造成不良影响。谈话当天,该公司负责人就将剩余的全部货款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三、典型意义

    对于生产经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尽快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兼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尽量防止因执行使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要尽量放水养鱼,而不是涸泽而渔。执行法官并未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向被执行企业做工作,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既为被执行企业赢得经营发展的空间,也使本案债权的实现得到充分保障, 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7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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