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英、刘海丽、任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刘海英归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9.4万余元,刘海丽、任海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刘海英、刘海丽、任海军未能履行义务,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处理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暂无还款能力一直推脱逃避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严肃正告刘海英,如果其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影响其信用,对以后继续做生意极为不利,同时告知其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面临被拘留、罚款,甚至刑事处罚的可能,另外两位担保人也会因此案被牵连。被执行人刘海英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马上与银行联系进行沟通。最终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刘海英一次性支付8.5万元,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该案得以执结。
三、典型意义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耐心释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拒不履行法官义务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等严重后果入手,耐心细致向其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王某慑于法律威严,最终履行了义务。汤阴法院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工作理念,执行过程对标高效、文明、善意标准,把涉企案件执行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持续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