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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不幸出车祸 法官电话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0-08-18 09:10:31


  2010年7月15日,汤阴县法院民一庭通过电话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少女王玉、王惠的合法权益,而且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0年6月5日晚上,家住汤阴县韩庄乡某村的姐妹俩王玉、王惠下班回家,被韩山驾驶的车辆撞伤住院。2010年7月5日,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玉、王惠将韩山及其车辆所投保的汤阴某保险公司诉至汤阴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5000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经初步审查卷宗、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原告王玉、王惠的请求数额并不过分,被告韩山也不是不愿意赔偿,而是担心自己赔偿后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调解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保险公司能否理赔。为使王玉、王惠姐妹俩迅速得到赔偿,承办法官决定在开庭前将此案调解。经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联系,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案争议标的不大,可以调解解决,但是自己目前正在外地忙一个大的案子,不能亲自过来调解。为此承办法官提出通过电话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协商,如协商成功可以让保险公司再委托一个工作人员来签调解协议。此办法得到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认可。于是,承办法官首先将原告王玉、王惠的证据及赔偿清单用传真方式送达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审核。然后又用电话将王玉、王惠及韩山的意见进行了叙明。保险公司最终拿出愿意赔偿原告10000元的调解意见,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办理签字事宜。接下来,承办法官做起了韩山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再赔偿原告王玉、王惠其它经济损失3000元。看到法官这么尽心地为自己调解,王玉、王惠姐妹俩也主动放弃了部分请求。经过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劝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韩山另赔偿原告其它经济损失3000元,诉讼费由韩山负担,各方以后互不追究。随后各方签收了调解书。当场拿到调解书的王玉、王惠激动地说:我们愁了一个多月的事,法官用电话一上午就帮咱解决了,以后有事还得来找法官呀!……”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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