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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1-08-25 11:14:38


    夫妻协议离婚时

    子女的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

    几年后,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会支持吗?

    近日,汤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案件

    【案件详情】

    2018年,王某向汤阴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法官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自理。离婚后,在一段时间内,双方按照各自的安排开始了新生活。但好景不长,2019年,王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张某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王某的状况根本无法抚养孩子,不能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2021年,张某向汤阴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变更王某甲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王某甲,被告王某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负担子女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离婚协议虽约定婚生子王某甲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但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正在监狱服刑,客观上已不具备抚养王某甲的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860元子女抚养费,每半年履行一次,直至王某甲年满18周岁。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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