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男女比例失调
部分大龄男青年
出现了找对象难的现实情形
有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抓住部分大龄青年警惕性不高
缺乏法律意识等弱点
引诱其上钩后,便骗钱骗物
2019年9月至12月间,某村男子许某通过一款短视频软件,认识了被告人周某,随后两人互相添加了微信。在微信聊天中,周某自称叫“李沫”且单身,以与许某处对象交往为由,多次骗取许某给其微信转账、发红包,共计1.8万多元;另收取许某购买的榴莲等物品。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许某损失,取得了许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虚构自己是单身的身份,并以谈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周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该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王惠勤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刑事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骗婚”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单身的身份,并以谈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无异议。
审判实践中发现,此类“骗婚”行为具有几个明显特点:一是不法分子瞄准的对象大多是农村经济条件偏差的大龄青年或身体有残疾的青年,利用他们急于成家的心理,以介绍对象为名行骗;二是不法分子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大多以租金、买首饰和女方父母赡养费为由索要钱财;三是团伙作案,他们常以媒人、待嫁女的家人、亲戚等一条龙的配合,以说媒、相亲、结婚、逃脱等程序进行。
法官提醒:那么,怎么预防这种“骗婚”行为呢?首先,男女婚姻应建立在深厚感情基础上,或许生活中确有“一见钟情”,然而若凭一面之缘,女方便提出高额聘金,对于成家心切的大龄男青年来说必须提防诈骗。其次,文中涉及的“婚姻”双方非本村本寨之人,而是跨县甚至跨省,不熟悉对方本人和家庭情况,因此不能轻信媒妁之言。最后,若是男女双方真是“你有情我有意”,对于女方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交付高额礼金前可到当地派出所,请求民警协助核实身份,免得上当受骗,一旦发现受骗,应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