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上门查吸毒
女子拒不开门
慌不择路
从所住宾馆三楼窗户
一跃而下
试图逃跑
却摔成七级伤残
事后向宾馆索赔31万
究竟谁之过?
看看法院如何明辨是非!
在信阳市平桥区某宾馆三楼某房间内,胡某和朋友詹某正在吸食由胡某带来的冰毒。下午5时,民警到该宾馆执行公务,前往胡某所在房间查看情况。宾馆工作人员敲门后,胡某应答,但始终拒绝开门,后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胡某在民警进入房间之后,从房间窗户向外跳出后摔伤。经司法鉴定,胡某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胡某遂以某宾馆未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将其诉至法院。
胡某诉称: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未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宾馆的窗户没有安装基本的防护装置和限开装置,并且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打开房门,导致自己无奈之下跳楼。宾馆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金318397.29元。
宾馆辩称:
来访民警在出示警官证等手续后,要求进入胡某房间对其及朋友进行抓捕。宾馆服务员在敲门多次沟通后,原告不予配合,民警遂直接进入原告入住房间。此时,原告因惧怕被捕跳窗试图逃跑,之后又从窗台直接跳下,造成本案人身损害。此过程中,宾馆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受伤之间,亦没有因果联系,因此不负有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为引起,与被告是否安装窗户限开装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对宾馆工作人员、胡某朋友作出的询问笔录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可以认定原告胡某与朋友在宾馆房间中从事吸毒违法行为的事实;从被告宾馆工作人员敲门至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之前中间持续数分钟,且在进入房门人员亮明身份之前原告胡某已经选择主动跳出窗外,是出于对自己从事违法活动可能产生后果的惧怕心理导致其选择跳窗,而非仅仅因开门产生惊吓使其跳窗。
原告胡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跳窗可能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是明知的,其在人身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为引起,与被告是否安装窗户限开装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害后果与某宾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本案中胡某跳窗受伤的后果,是其实施吸毒违法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造成的,而并非宾馆管理服务瑕疵所致,且宾馆协助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并无不当,法院判决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法理情之应然。明辨是非的司法裁判坚决不向“谁弱谁有理”妥协,同时也向社会大众传导法律理念:吸毒,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强制戒毒,盲目逃避处罚产生的损害后果最终只能由自己“买单”。
人民法院用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给中小企业经营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宾馆作为服务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律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公共服务从业者设定的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履行应当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否则就会增加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成本。本案中,胡某跳窗摔伤致残固然令人同情,但其人身权益受损的后果是其逃避执法而故意造成的,与宾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人民法院通过能动有效的司法,在服务“六稳”、“六保”大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上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市场经济主体全力投入疫期后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注入强大司法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