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强调运用和谐司法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把调解、和解贯穿于诉讼活动中,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是注重刑事审判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尽力恢复被刑事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对一些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件,不厌其烦地做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双方亲属的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和忏悔自己的行为,取得受害人谅解。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因积极赔偿和悔罪,也依法得到从轻处罚,满足多元主体的不同利益。二是注重在民商事审判中体现民生关怀,坚持调判结合,做到案结事了。着重在化解矛盾上下功夫,发挥司法的“规范行为、平衡利益、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等功能。三是注重在行政审判中强化协调沟通,缓和官民矛盾。通过协调,推动行政诉讼的和解撤诉。尤其是对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革等敏感行政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理解支持,并在行政相对人自愿的情况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或变更,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基本得到保障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既保障行政机关的威信,又能理顺群众情绪,有效地化解矛盾。四是注重执行工作中坚持刚柔相济和人性化,力促对立双方握手言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但“执行难”已是困扰司法活动正常开展的大问题,不断推出执行威慑新举措,力求社会和谐稳定。不轻易对被执行人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尽最大努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不随便冻结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的经营财产、交通运输工具不轻易查封、扣押,让其发挥经济效益,增强履行能力;对一些履行能力甚差,需要社会救济的被执行人,多做权利人的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对那些以强凌弱、有能力不履行、经劝说置之不理的,则果断采取强制手段,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截止7月底,汤阴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100%,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81%,行政案件协调率达70%以上,执行和解案件123件。(付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