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汤阴经验 -> 工作动态

诉内维护军权诉外服务军营 “汤阴经验”成为河南各级法院涉军维权模式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如果不是王法官的一席话,这个家就散了。”在现役军人冯某的心里,对王法官充满了感激之情。

    王法官是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宜沟法庭庭长王建新。今年6月,在解放军某部服役的冯某回到家乡宜沟镇后,向法庭提交了离婚诉状,要求解除与妻子王某的婚姻关系。王建新在与冯某交谈中,得知夫妻二人因长期两地分居,交流沟通不及时,彼此误会较深。

    “你再好好想想,你们有无和好的可能,再说了,你们还有孩子。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对你们双方的感情是不利的……”在王建新的耐心劝说下,冯某仍然坚持离婚。于是,王建新依据汤阴县人民法院制定的涉军案件“四快”原则,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快速审查起诉手续后,立刻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在当日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

    但王建新并没有放弃对冯某夫妇感情的挽回。宜沟法庭专门成立调解小组,由两名法官分头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

    王建新与冯某说理释法,从家庭责任讲到国防使命,从婚姻破裂的危害讲到军人的大局意识,经过十多个小时的倾心交谈,冯某逐渐理性起来。与此同时,另一名法官在与被告王某沟通中,认真倾听了王某的怨言,然后向其讲述了优秀军嫂马莉的感人事迹。王某被马莉的精神所打动,认识到自己在家庭问题上存在的错误想法,表示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婚姻关系。

    一个月后,冯某与王某重归于好,冯某撤回起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这是全省法院践行“汤阴经验”15年的一个缩影。1996年11月15日,汤阴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首个“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开创了以司法形式拥军优属的先河。

    据汤阴县人民法院院长王新芳介绍,15年来,“汤阴经验”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以“八个一”为主体的工作模式:“一组”即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涉军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力度;“一庭”即成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专人负责,提高涉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一窗”即法院立案大厅专设“涉军维权案件窗口”,军人军属申请立案、咨询等由专人优先办理;“一表”即对涉军案件,自立案时起,各个审判环节均填写专门的“涉军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表”,加强管理和监控;“一章”即对每起涉军案件,在卷宗封面加盖“涉军案件专用章”,提示各环节审判人员认真办理;“一卡”即为入伍新兵发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联系卡”,注明涉军维权职责、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一牌”即在当地驻军部队悬挂“法律咨询服务牌”,标明法院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函”即对管辖法院在外地的涉军事项,使用“涉军案件转办函”,将相关事项移转至相关法院办理,同时向省法院备案。

    “这八项措施看似简单,却针对性强,实用而有效,体现了河南各级法院在涉军维权工作中‘诉内维权、诉外服务’方针的精髓。军以兵为本,兵以气为先。军心不稳,何以为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军案件大多是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案情本身并无新奇重大之处,甚至毫不起眼。然而对长年在外服役的军人来说,家里发生的邻里矛盾、房屋、宅基地纠纷,或是自身的婚姻矛盾等,无不直接关系着自己的切身利益,对于他们,每一件都是牵肠挂肚的大事。”在张立勇的眼里,有国必有防,固防必强军。国防利益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涉军维权工作无论怎样强调和重视,都不为过。

    河南作为兵源大省,如何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所说:“运用好司法手段妥善处理军地双方的各类经济、民事等纠纷,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极为必要。”仅今年以来,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就对“汤阴经验”作出三次重要批示,并亲切接见了汤阴县的主要领导同志,要求总结推广“汤阴经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年万红告诉记者,省高院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以为军人军属排忧解难为己任,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坚持能动司法,牢固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在强化诉内维权的同时,做好诉外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送法服务活动,提高军人军属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要通过不断拓宽维权渠道,拓展维权内容,创新维权方式,强化措施落实,对“汤阴经验”的精神内涵加以继承和弘扬,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发展和创新,使“汤阴经验”与时俱进。

    年万红说,目前,“汤阴经验”已成为全国涉军维权工作的一面旗帜,也是彰显人民法院司法文化的一张靓丽名片,她蕴含的大局意识、创新精神和能动理念,也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责任编辑:王伟镔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