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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惠军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发布时间:2010-11-17 10:45:39


    11月10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惠军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惠军有期徒刑十四年;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惠军(男,56岁,正县级)利用担任郑州市房管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职务便利,于2008年收受河南省全威置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小伟(另案处理)现金53万元,为河南全威置业有限公司在申请经济适用房项目指标上、开发金阳光居宜小区违规预售及缓交维修基金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于2006年、2008年两次为卢建军(另案处理)开办的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在申请经济适用房项目指标上谋取利益,共收受该公司11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一套及个人其他消费;为河南省贝铭装饰公司董事长赵战英(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杰苑违规谋取一套经济适用房,2007年7月,赵战英花90750元钱为被告人惠军装修了其在“思念果岭”住房;于2008年底为樊国泰(另案处理)承揽郑州市房管局班车服务谋取利益,其先后收受樊国泰现金41000元和一个价值9650元金块,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82.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惠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惠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惠军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公诉机关表示不抗诉。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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