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郑州市中原区原副区长王水龙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水龙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水龙(男,54岁)利用担任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区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在承建中原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华山路小学、36中等中原区教育系统工程及拨付工程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于2005年、2006年、2009年春节前分三次共收受该公司实际老板卢建军(另案处理)现金30万元,每次10万元;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2009年春节的节前分三次收受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保振所送现金3.5万元,为李保振在承建中原区互助路小学、建设路第二小学教学楼工程中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于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河南省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秋芳现金3万元,为孙秋芳在承建中原区伏牛路第二小学教学楼工程中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3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水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水龙在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找其了解情况时,主动交待了分三次收受卢建军300000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全部退赃,对被告人王水龙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水龙已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水龙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公诉机关表示不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