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杨志军等人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的涉案财物(案件明细详见附表)无法联系到所有被害人或经通知被害人未认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望涉案财物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合法手续及身份证明到汤阴县人民法院领取,或者联系本院联系人办理领取事宜。
本公告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院将依法对公告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地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路北
联系电话:0372-6225766
2021年12月28日
附表:涉案财物及所涉案件明细
案号:(2008)汤刑初字第146号、
(2010)汤少刑初字第88号 被告人:杨志军 案由: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 发还金额: 6953元 被害人/领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