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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 耐心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2-04-06 17:00:47


    房屋租赁起纠纷 耐心调解促和谐

    “合同签了,定金交了,他迟迟不把房屋交付给我,这不是明摆着他理亏吗?”

    “我租给他房子的时候,没有说可以开餐馆,他现在要开饭店,我肯定不会同意的……”

    原被告双方在汤阴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吵得不可开交,都向工作人员“喊冤”,都认为对方有错在先,自己是受损失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据悉,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2019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临街房出租给原告,期限十年,年租金4万,合同签订后交定金1万元,被告两个月内腾清房屋移交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定金,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延期一个多月才将房屋移交原告。原告承租房屋后准备经营餐饮,但被告认为合同中未约定原告可以开餐馆,开餐馆有损其房屋,且影响其生活环境(被告在其出租给原告的房屋隔壁居住),故不允许原告经营餐饮。原告认为合同中未约定不能开餐馆就应视为可以开餐馆。期间,原告为减少损失,将部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并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原告认为被告延期交房违约,又不让其开餐馆,加之疫情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其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共计13750元。

    了解案情后,调解人员当天便联系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进行调解,但双方见面争吵不休,均责备对方不守诚信,对立情绪非常大。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人员运用“背靠背”的方法做双方的工作,安抚情绪,释法明理。

    两次调解工作之后,双方的情绪虽然有所缓和,但在解决方案上依然互不相让,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不想让原被告由熟人朋友因为案件而反目成仇,所以仍极力寻找调解的突破口。后在多次沟通中得知,原告的弟弟和被告关系比较好,于是,调解人员巧借外力,劝说原告的弟弟做一做双方的工作。在多方努力下,原被告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合同,原告给付被告租金1700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场将17000元转至被告账户,两人握手言和,并对调解员耐心细致、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赞扬。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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