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说明理由。
二、基本案情
黄某系禾力公司股东,其认为禾力公司未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年度预算、决算从未提请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为保障股东自身知情权,向公司提出查账申请。禾力公司认为黄某的查账理由不能成立,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黄某在前置申请程序中申请的范围、查账的请求与诉讼请求不一致;二是黄某多次参加股东会,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财务情况向股东进行过通报,保障了股东知情权,黄某查账申请前要求公司按其自行邀约价格回购股权未果且长达一年不到公司上班,与公司处于纠纷冲突状态,同时,另一共同查账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已参加到与公司有相同相似竞争业务性质的工作单位,在此种情况下的查账会损害公司利益,故禾力公司以查账目的不明为由拒绝。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禾力公司提供公司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黄某查阅。
三、裁判理由及结果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查阅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的,即不得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证明了作为查阅权共同申请人同时为股东一方的证人现在就职的公司与自身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具有相似性,鉴于利益冲突,股东对账簿的查阅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或然性,故可认定该股东查阅账簿目的存在不正当性。故旌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驳回原告黄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注释
《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作为查阅权共同申请人(同时又是黄某的证人)现在就职的公司与禾力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具有相似性,同时结合公司列举的黄某与公司处于纠纷状态的证据,鉴于利益冲突,黄某对账簿的查阅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或然性,结合该条第一、二种情形综合认定,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黄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