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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旗诉张某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0-19 17:40:54


裁判要点:

    被告在原告给付其定金后,依法负有达成租赁合同、转让房屋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定金后,未积极与原告达成租赁合同、转让房屋,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基本案情:

张某旗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款10 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商定被告在信合路经营的麻鸭面面馆转让给原告(带餐具等设备和3个月的房费),商量好以后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5 000元。被告收款以后迟迟不履行承诺,目前被告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已到期。被告违反约定没有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而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原告定金。为此提起诉讼。

张某冈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某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旗双倍定金款共计  10 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打印件3张及通话记录截屏打印件4张,与原告陈述相印证,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原、被告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将其承租的位于信合路的麻鸭面面馆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定金5 000元,后被告未与原告达成租赁合同,也未向原告转让上述面馆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原告给付其定金后,依法负有达成租赁合同、转让房屋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定金后,未积极与原告达成租赁合同、转让房屋,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款共计1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

案例注解:

一方在收到定金后,未积极与另一方达成租赁合同、转让房屋,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了支持,实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当中相关合同约定也起了一定保护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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