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徐某林。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未充分了解草率结婚,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婚后未能建立真诚的夫妻关系。2020年后半年,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与他人微信聊天,后在家人劝说下,被告承诺改正不与他人聊天,但被告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21年4月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豫0523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关系没有丝毫改善,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1、原告徐某平与被告张某利于2000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01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徐某林。
2、2021年徐某平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利离婚,并分割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豫0523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徐某平与张某利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与婚生女儿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原告徐某平与被告张某利离婚。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对于个人来说,家是心灵的港湾;对于国家来说,家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和基石。无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谐、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本案中,原告徐某平与被告张某利结婚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二人共同生育抚养了女儿徐某林,共同经营有小饭店生意,为提升家庭生活质量,共同奋斗,实属不易。一个家庭中,老人宜扬家风、父母示范家风,子女继承家风。现原、被告的女儿已成人,也将恋爱结婚,作为父母,应为子女树立榜样以建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生活中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时,男女双方均应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双方应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要以自我为中心,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规定是法院针对婚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的条件。本案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这条规定使法官多了一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让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重归于好,让确已破裂的感情及时止损,这正是民法典对于每一个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温情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