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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婚约财产纠纷—彩礼

发布时间:2022-12-05 14:38:00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安某经媒人任某某介绍认识,于2020年12月1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典礼仪式,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安某共同生活至2021年7月份。原告称被告向其索要彩礼款14万元,大见面时经媒人任某某给付二被告7万元,典礼前经媒人给付二被告7万元,彩礼款共计14万元。原告称其实际收到的彩礼款是7万元,并且已用于办理婚礼和同居期间共同消费,不应返还,第一次收款7万元为按照农村习俗的饭钱、换手续钱、倒水钱、认家钱、回门钱、三金钱、手机钱等项目,该7万元属于消费和赠与性质,不应认定为彩礼,不应当返还。原告给付被告安某彩礼款14万元的事实,有媒人任某某的当庭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以与被告安某成亲为目的而给付彩礼款,鉴于双方已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所收彩礼款在办理婚礼过程中及共同生活期间已部分支出的实际,本院认为本案彩礼款应以酌情返还为宜,本院对此酌定为85000元。

二被告主张返还的挂衣柜、立柜、梳妆台、鞋柜、桌子、椅子6把、洗衣机、棉被6双、被罩8个、四件套4个、枕头4个、枕头套4个、衣裳8套、鞋6双、套裤4条、床单12个、床罩2个、三金、电车在原告处,原告称被告安某个人物品有挂衣柜、立柜(组合柜)1个、梳妆台1个、鞋柜1个、洗衣机1台、桌子1张、椅子6把在原告处,故对上述财产,原告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安某、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杜某某彩礼款85000元;原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安某挂衣柜、立柜(组合柜)1个、梳妆台1个、鞋柜1个、洗衣机1台、桌子1张、椅子6把(以现存实物为准)。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多年沿袭下来的风俗,存在的目的更侧重于其象征意义,近年天价彩礼涌现,极易诱发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双方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未满一年,酌定彩礼返还60%为宜。面对彩礼问题,男女双方都应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感情交往的助推剂,精神相通才是婚姻长久的关键,引导大家移风易俗,以俭养德,回归彩礼原有的内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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